暂估价的材料价格是多退少补的性质吗?
通俗的说就是多退少补的。
暂估价可以这样认为。
但超过了就后果新招标,没听过这样的说法,工程实际使用的材料价格按实进入就行。
如果双方合同约定暂估价材料要双方共同招标则按共同招标处理,并不是说要重新招标整个合同。
实际材料价格超过暂估价的金额就要招标?没超过就不招标?有这说法?
没有这种说法,如果暂估材料量大,甲乙双方要找个公平的方式来确定价,可能会用到招标,也可以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