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清单计价规范里并没有计变动在增减5%范畴之内的不予以调解的规定。
主要是看合同条款的约定。
调整与不调整的幅度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08清单4.7.5条有规定当合同没有约定,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单价。
这里说明的是综合单价,至于总价合同,总价的调整与否,一定要看你的合同约定的。没有特别约定,总价是不能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