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檐高在20m以上时,以建筑物檐高与20m之差,除以3.3m(余数不计)为超高折算层层数(除本条第(5)、(6)款外),乘以按本条(3)款计算的折算层面积,计算工程量。 2、当上层建筑面积小于下层建筑面积的50%时,应笔直破裂为两局部计算。层数(或檐高)高的范畴与层数(或檐高)低的范畴分别按本条(1)款规则计算。 3、当上层建筑面积大于或即是下层建筑面积的50%时,则按本条款(1)款规定计算超高折算层层数,以建筑物楼面高度20m及以上实际层数建筑面积的算术平均值为折算层面积,乘以超高折算层层数,计算工程量。 4、当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下,而层数在6层以上时,以6层以上建筑面积套用7~8层子目。 5、当建筑物檐高超出20m,但未到达23.3m,则无论实际层数几多,均以最高一层建筑面积套用7~8层子目。 6、当建筑物檐高在28m以上,但未超出29.9m时,按3个超高折算层和本条(3)款折算层面积相乘,套用9~12层子目,余下建筑面积不计。 7、凡套用了7~8层子目者,余下建筑面积还应套用6层以内子目。 8、地下室及笔直破裂后的高层范畴外的1~6层(20m以内)裙房面积,均套用6层以内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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