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综合单价中的质料暂估价是否记取价差,超出6%以上的局部是否记取还是不消考虑危害6%;设计变动、洽商中质料是否记取价差,超出6%局部是否记取,我是北京的,合同约定凭据京造定2008 4号文,理解的不太透彻,请妙手解答
质料暂估价要计取,暂估价质料没有危害。具体参考http://blog.fwxgx.com/articles/62683。
综合单价中的材料暂估价是否记取价差6%以上的部分,设计变更价差记取么,
暂估价 就是暂估价。
暂估材料价格 结算时需要甲乙双方重新确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