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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后的结算是否还能以原合同为依据
结算
,
依据
,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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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52150
提问人:
75352150
-
泥土工 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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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通过邀请
招标
中标一
工程
,由裙房跟塔楼组成,原
投标
时塔楼设计为宾馆,实际
施工
改为住宅,现
结算
过程中,建设单位以衡宇使用效用产生转变为由,要求推翻原投标
综合单价
,重新组价,请问这样做,建设单位是否合理,合理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合理,我单位是否可以要求质料单价执行原
合同
质料单位?如果一致理,我方可以以何种理由为依据?请列位大侠援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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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4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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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
45345719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
2015/2/24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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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衡宇使用效用产生转变后的结算以原合为依据,签主为增补进行结算。(理应变动时签订增补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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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28278
楼层: 2
回答人:
43028278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
2015/2/24 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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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生设计变更,就应执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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