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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后的结算是否还能以原合同为依据 结算,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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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75352150 - 泥土工 2级  举报  
2012年通过邀请招标中标一工程,由裙房跟塔楼组成,原投标时塔楼设计为宾馆,实际施工改为住宅,现结算过程中,建设单位以衡宇使用效用产生转变为由,要求推翻原投标综合单价,重新组价,请问这样做,建设单位是否合理,合理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合理,我单位是否可以要求质料单价执行原合同质料单位?如果一致理,我方可以以何种理由为依据?请列位大侠援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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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45345719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2/24 2:00:00  举报
答:衡宇使用效用产生转变后的结算以原合为依据,签主为增补进行结算。(理应变动时签订增补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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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43028278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5/2/24 5:01:00  举报
没有发生设计变更,就应执行投标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