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这段话首先必须明白哪些材料属于第一类材料,哪些材料属于第二类材料,67号文件说明得很清楚,那就是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例如:某工程总价为500万元,所用黄砂这一种材料费用总价为25万元,那么25÷500=5%,属于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范围,那这黄砂就属于第一类材料,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如果中标时黄砂信息指导价为7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黄砂加权平均单价为80元,那么根据80÷70=114.29%,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10%,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10%的部分即7元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风险限度10%以外的部分4.29%即3元由发包人承担。同理如果中标时黄砂信息指导价为8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黄砂加权平均单价为70元,那么根据70÷80=87.50%,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10%,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10%的部分即8元由承包人受益,超过风险限度10%以外的部分2,5%即2元由发包人受益。
再例如:某工程总价为500万元,所用钢筋这一种材料费用总价为175万元,那么175÷500=35%,属于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范围,那这钢筋就属于第二类材料,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如果中标时钢筋信息指导价为420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钢筋加权平均单价为4500元,那么根据4500÷4200=107.14%,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5%,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5%的部分即210元由承包人承担,超过风险限度5%以外的部分2.143%即90元由发包人承担。同理如果中标时钢筋信息指导价为4500元,整个施工期过程中所采用的钢筋加权平均单价为4200元,那么根据4200÷4500=93.333%,超过了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限度5%,这时候超过风险限度5%的部分即225元由承包人受益,超过风险限度5%以外的部分1.667%即75元由发包人受益。
不知如此解释,你能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