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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个人认为:
前一个问题“设计图纸中有踢脚线,但实际施工过程中甲方已经取消。结算时甲方将踢脚线扣除,”本着按实的原则这个扣除是合理的。 后一个问题“合同中约定施工文明措施费1%,”你们还开具到了个核定单,估计也是用了手段的吧,因为执行江苏01定额是不存在这项费用的,好说话的甲方和事务所一般是可以按合同约定认可了,但所认可的不是你们所开具核定单的2%,而应该是合同所约定的1%。他们的理由是“此项费用未在施工过程中核查核定”,这点还是有道理的;另一理由“此部分费用甲方和监理未有证明施工方确实使用在措施费用中”,这就很牵强啦,措施费用的基本费是施工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是不需要甲方和监理进行证明的。但是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执行江苏01定额是不存在这项费用的,审计如果以此理由给予扣除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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