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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税费流失应予重视
编辑同志: 在工程建设中,甲方自购主材的现象已较为普遍,通称“甲供材”。因为它既能降低工程成本,又能保证质量,不失为一举两得的好举措。但审计发现,如果税收征管不到位,它也会成为税收征管的盲区,造成“甲供材”税款流失,工程造价不真实。表现形式有两种: 一是建设单位将“甲供材”直接进成本,造成税款流失,使工程造价不实。按照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甲供材”是直接费的组成部分,也是计取税金的基数,建设单位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减少计价程序中的直接费,目的就是逃避“甲供材”应承担的税金,降低工程造价。“甲供材”不进入工程造价,也使施工单位逃避了相关的税费,造成税款的流失。 二是“甲供材”进入工程计价程序计税,但施工企业以结算价开具建安发票,导致税费流失。按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应以工程总价开具建安发票,建设单位在价款结算中将“甲供材”扣回。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以扣减“甲供材”后的结算价开具建安发票,不仅少缴相关税费,还截留了建设单位给付的“甲供材”税金。 虽然材料的购买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其经济实质和计税依据并不改变,我们不能因此而使国家税款流失。为此建议,税务部门在建设工程税收征管中一定要重视对工程计价程序的审核,对“甲供材”直接进成本的,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全部补交;对施工单位按结算价开票结算的,责令施工单位补交,并给予一定的处罚,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减少税收流失。 江苏省句容市审计局 马 杰 时刻逼迫自己准备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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