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浇钢筋混凝土柱、梁、板、墙的支模高度是指自然地坪至板底、梁底或板面至板底、梁底之间的高度,以3.6m以内为准,超过3.6m部分,按超过部分计算增加支撑工程量,若超过高度不足1.0m时,舍去不计。
这是辽宁省对模板超高支撑的规定.
问题是:
一、 现有支撑高度超过3.6米的梁和板,首先算出它们模板面积 S , 套用相应模板(含支撑内容)定额项, 然后,再以 S 的量套一下超高支撑定额项即可(对否???)
疑问: 再次套超高支撑时的 工程量的取值: 是 S 呢 还是需以 (实际高度 - 3.6 米) × S 的量? (暂时先不考虑超不超出1米的问题)
二、 对于柱和墙的超高支撑: 现若超高,则是否以 柱周长 或 墙长 × (实际高度-3。6米)的面积来计算超出部分的支撑?(我认为是这样) (暂时先不考虑超不超出1米的问题)
三、“ 超过3.6m部分,按超过部分计算增加支撑工程量,若超过高度不足1.0m时,舍去不计。”这句话怎样理解?超高不足1米到底指哪里?
1、如果支撑高度为4米的梁和板,模板面积为S 。高度4 - 3 。6=0。4米,超过高度不足1米,是否不计算超高支撑?(我认为不算) 若算,是否以0。4× S 的量 套超过部分支撑项? 还是 以S量 直接 套超支撑项?
若支撑高度为5。9米的梁和板,模板面积为S 。高度5。9- 3 。6=2。3米,是应以2。3 × S 的量 套超过部分支撑项? (自认为这个对) 还是 2× S 的量项?(因为0。3不足1米) 直接 套超支撑项?
2 对超高柱和墙的超高支撑工程量同样存在“超过高度不足1.0m时,舍去不计”这句话的困惑。但是 比较确认 以超过3。6米的所有高度(差值需大于1米),去乘以柱周长或墙长度得出面积,来套用相应模板超高支项定额项。
请朋友们帮忙确认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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