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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万元,材料,建筑,如果,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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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会员  举报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例举: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开发“**小区”,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合同约定所有材料均由甲方提供,另外支付建筑劳务费800万元。工程竣工决算后,确认乙方从甲方领用材料共计2000万元。

税务机关根据第十八条规定,要求乙方按照2800万元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乙方认为,我取得的收入仅仅是建筑劳务费收入,材料款要缴税也应该由甲方承担,于是开始和甲方谈判。

问题:

1.该税款该由谁承担?

2.假如甲方承担该税款,该税款计入什么科目?如何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的税票应该是乙方的名字)

3.假如乙方承担该税款,那么,发票开800万元还是2800万元?A 如果开800万元,又如何按照2800万元交纳营业税?

B 如果开2800万元,那么,甲方就取得了2800+2000=4800万元的发票?发票的记账联为2800万元,确认收入为800万元还是其他2800万元?如果是2800万元,那么相应的材料成本2000万元又如何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

请大家各抒己见,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谢谢!
问题补充:别以为按2800万元作为营业额报税就行了!你报了2800万元,税务机关还怀疑是不是应该3800万元呢?还有,纳税人可以按2800万元作为营业额,那么,也可以按2000万元报税?以什么为依据??是建筑安装合同?是工程决算报告?还是其他?哪个税收法规上予以明确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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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 1
回答人:2001012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0/2/3 15:09:00  举报
问题很好。

但你要注意,国家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禁止各种形式的“包税”。(见下文的引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8〕第4号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

所以,从法律上讲纳税义务是每个企业自身不可转让,不可受担保的债务。我承认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房产买卖中,包税现象很多,但个人是没有财务账簿的,所以可行;对企业严格来讲是不可行的。

从操作层面讲,如果甲为乙付掉了该营业税,财务上甲可以做费用,比如营业费用。但税法上是不可能让你列支的,因为这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如果甲还要列支,那只能是通过非法的途径了,比如说搞些发票来啊(坚决不鼓励!!)

如果乙自行交税,当然报2800的税基。发票就开800,这里不必与申报表一致。乙确认收入也确认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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