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例举: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开发“**小区”,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合同约定所有材料均由甲方提供,另外支付建筑劳务费800万元。工程竣工决算后,确认乙方从甲方领用材料共计2000万元。
税务机关根据第十八条规定,要求乙方按照2800万元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乙方认为,我取得的收入仅仅是建筑劳务费收入,材料款要缴税也应该由甲方承担,于是开始和甲方谈判。
问题:
1.该税款该由谁承担?
2.假如甲方承担该税款,该税款计入什么科目?如何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的税票应该是乙方的名字)
3.假如乙方承担该税款,那么,发票开800万元还是2800万元?A 如果开800万元,又如何按照2800万元交纳营业税?
B 如果开2800万元,那么,甲方就取得了2800+2000=4800万元的发票?发票的记账联为2800万元,确认收入为800万元还是其他2800万元?如果是2800万元,那么相应的材料成本2000万元又如何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
请大家各抒己见,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谢谢!
问题补充:别以为按2800万元作为营业额报税就行了!你报了2800万元,税务机关还怀疑是不是应该3800万元呢?还有,纳税人可以按2800万元作为营业额,那么,也可以按2000万元报税?以什么为依据??是建筑安装合同?是工程决算报告?还是其他?哪个税收法规上予以明确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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