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
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自行购买材料时,已经取得了相关销售发票;施工方应当按照收到的工程款,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开具建筑业发票。若基本建设单位承担应当由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