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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建价发[2011]20号文件中的规定的“2011年第四季度建筑、装饰、安置、园林、衡宇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23% ;市政工程人工费指数为13% 。”人工费指数应该是对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二与第四条的条件支持吧!就是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调解人工费,但是这个调解需要个数据支持,于是就有了[2011]20号文件中的人工费指数。附辽住建[2011]380号文件第二与第四条规定二、在施工期内的人工费指数,与基准日前通告的人工费指数的差,超出人工费危害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出局部进行调解。四、人工费危害应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配合包袱,禁止单方包袱无限危害。我省规定人工费危害幅度为基期价格的±10%。你可以进一步咨询一下你们本地的定额站,他们给出的答案肯定比我们权威和专业!以上希望对你能有所援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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