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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学楼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如期进行施工,但在主体工程封顶后(2006年8月15日),学校因资金紧张未能定时支付(合同规定封顶后7天内支付,即支付时间应为8月22日),学校答应将尽快支付并要求继续施工,但经过多次催要仍未到账。因此承包人于8月23日向学校发出版面申报,如果发包人在7天内仍不克付款,承包人将停工。7天后发包人未作回复,承包人又于8月30日向学校发出第二份申报,该申报明确体现:因学校未按合同付款,承包人将于9月1日停工,停工期间的所有损失由学校包袱,随即承包人进行了全面停工,在停工期间承包人也多次及时地向学校发出了索赔申报。两个月后,学校张罗到工程款并支付给承包人,同时书面要求全面复工,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给学校发出一份索赔申报,要求对停工损失进行赔偿,不然不克开工。后经过多次协商,学校对工期进行了确认,对用度索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承包人拒绝复工。工程又拖了一年,一年后承包人向学校发出《关于赔偿教学楼停工期间损失的函件》的律师函,要求赔偿这一年零两个多月的工期及用度损失,不然将提起诉讼。问题:1.承包人9月1日的停工是否有执法依据? 2. 两个月后,学校张罗到工程款并支付给承包人同时书面要求全面复工,承包人在收到进度款之后的停工损失可以索赔吗?为什么? 3.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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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9月1日的停工是否有执法依据?有执法依据,依据《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第4.5.8 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包袱违约责任。”2. 两个月后,学校张罗到工程款并支付给承包人同时书面要求全面复工,承包人在收到进度款之后的停工损失可以索赔吗?为什么?承包人在收到进度款之后的停工损失不可以索赔,因为两个月后,学校张罗到工程款并支付给承包人同时书面要求全面复工,承包人应开工,此时承包人要求索赔这期间的停工损失是可以的,但承包人拒绝复工。工程又拖了一年,一年后承包人向学校发出《关于赔偿教学楼停工期间损失的函件》的律师函,要求赔偿这一年零两个多月的工期及用度损失,是一致理的,没有执法依据。3.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如何计算?按合同约定,如无约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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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9月1日的停工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法律依据。依据《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第4.5.8 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 两个月后,学校筹措到工程款并支付给承包人同时书面要求全面复工,承包人在收到进度款之后的停工损失可以索赔吗?为什么? 可以索赔一部分。前两个月的停工损失应该索赔,因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未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责任应该由甲方承担;后来12个月的停工损失不应该索赔,应为甲方不应承担这部分责任。3.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如何计算?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依据《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第4.5.7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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