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这个观点:暂列金额就是用来处理那些签证呀
工程量变动之类的不可预见用度的,
投标的时候,就先预留。 但是
结算的时候,具体增加局部已经“疏散”到各项
清单,或者新增
项目中。 所以结算的时候,就不报“暂列金额”? 例如 项目一 原来投标是10T 结算30T 增加的20T就是用了“暂列金额”的钱,结算书该项工程量写30T即可。 不存在“暂列金额”一项,是这个意思吗?问题有三:1.结算金额签
合同的时候,以什么准则确定?甲方的意思? 2.超出合同的暂列金额数怎么办? 3.我作为甲方,我横竖有钱给你,做多杀给你几多,我签合同的时候暂列金额不写可以么?会造成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