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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当实际产生工程量增加超过10%时: (1)10%以内的工程量即“估计×(1+10%)”,单价不作调解,其表达式=估计×(1+10%=1.1)*单价(体现固订价局部)其中的“估计×1.1”体现稳定单价的基准量,当超出时,超过的量按单价*0.9;表达式=(实际量-估计×1.1)×单价×0.9;(体现可调价价局部) 二、当实际产生工程量减少超过10%时: 10%以内的工程量即“估计×(1-10%)”,单价不作调解,表达式=估计×(1-10%=0.9)*单价(体现固订价局部 其中的“估计×0.9”体现稳定单价的基准量,当超出时,超过的量按单价*1.1; 表达式=(实际量-估计×0.9)×单价×1.1;(体现可调价价局部) 因此增加超过10%工程量的造价计算式: 估计×1.1×单价+(实际量-估计×1.1)×单价×0.9; 减少超过10%工程量的造价计算式: 估计×0.9×单价+(实际量-估计×0.9)×单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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