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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湖北远大建筑集团公司,现有一专业问题求助。我公司与一预拌混凝土(商砼)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中约定:1、非准则层(±-以下)商砼供货量按供货车送货小票实际计算供货量;2、准则层(±-以上)按图纸计算供货量。 现结算中对第1种结算方法和量没有争议,对第2种结算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供货量怎么确定:供方认为:准则层以上按图纸计算供货量为基数,再加2%的损耗结算;我方认为:按合同约定,准则层以上,应按图纸计算确定供货量。不该在合同约定之外另加损耗。供方的理由:准则层(±-以上)按图纸计算,应在图纸量的基础上增加2%,理由的凭据是《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准则第8供货量、第8.3款规定“其误差应不超出±2%。”(原文:8.3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所占体积)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出±2%。)我方认为:合同约定,非准则层以“工程实际量”计算,准则层“按图纸计算”是两个差别的计算依据和观点,合同表述非常清楚的,双方签字认可,具有执法效力。因此准则层供货量不克按[GB/T14902-2003]准则第8.3款规定按“工程实际量”计算。供方对合同理解显然存在观点错误,对规定也是“断章取义”的。请求回复!至礼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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