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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给定了合同范畴内的工程类另外费率及合同价格与投标价格的降价系数,对付合同外项目属于合同内的同类工程,我的朋友有三四种执行方案谈出了他们的理由:1、竞争性项目(管理费、利润、其它办法费)执行投标价格水平,非竞争性项目(安定守卫费、安定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执行相应的用度定额,最后算出的总价乘以降价系数;2、全部执行相应的用度定额乘以降价系数;3、全部执行相应的用度定额,不乘以降价系数;4、全部执行投标文件稳定费率乘以降价系数;当合同外项目属于非同类工程(如合同项目有土石方工程、安置工程,变动新增配套绿化工程)也属于合同中有的清单项目,有如下方案1、竞争性项目(管理费、利润、其它办法费)执行投标价格水平,非竞争性项目(安定守卫费、安定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执行相应的用度定额,最后算出的总价乘以降价系数;2、全部执行相应的用度定额乘以降价系数;3、全部执行相应的用度定额,不乘以降价系数;以上不知专家是什么观点,请说明你的观点并说明观点支持的依据和执行文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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