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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通告,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工程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以国家和本省通告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准则体例工程项目预算、结算,不得违反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大众利益;(五)违反执法、行政准则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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