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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包袱。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株式会社,凭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凭据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区范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法,进行合理分工.。凭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株式会社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包袱。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执法职位地方,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确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欠债由隶属公司认真清偿。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局部,列入总公司的资产欠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步骤,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建立。 4、分公司不独立包袱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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