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新建小区室外给水
工程在2008年12月签订的
施工合同(以施工图
预算为基础),在合同价款调解要领中写:执行施工图
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及取费执行,合同中没有单价
项目,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现做结算,合同预算中所计入的一项为-----技术办法费中(带介质勾头,不还带介质勾头,入户勾头,临时放水用度) ,所有的项目是执行有关部分的批价单位(2002年
定额站与自来水公司的批价表);而就这些项目在
北京01定额中都有定额子项。就此问题现以审计部分角度,应该按“合同执行”还是按“01定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