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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问题,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单位认真。此时应与甲方沟能解决,争取调解。如果相同不可,施工方可走司法签定。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在走司法签定时,肯定会给调解的。第二种情况,稳定总价合同中实际未施工的项目,在结算时要减掉,与之相关的办法用度要承之调解。第三种情况,应按实际的劳保取费证计取,清单计价规范中是有相关说明的。第四种情况,税金的相关调解规定在吉林省的相关解释中也有说明。看下面图片。第五种情况,由于是不可抗力,工期应与顺延,但如果因顺延工期而带来了质料和人工等的市场价格的上涨因素,是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处理的。因为稳定总价合同也是在一定的预知工期前提下的稳定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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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很低,不到工程预算的70%。现在没法结算了,亏大了!事实上甲方当时招标价就是这样,后来听说甲方也知道造价咨询的那个单位给做低了。现在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吗?不太可能2、固定总价中没施工的项目结算中用不用减掉呢?如果减掉那措施费要调整吗?需要扣减,是的调整措施费3、清单中劳保取费的部分用按照施工单位的劳保证费率取吗?按投标报价的费率记取4、税金也由当时投标的3。41%调到3。48%吗?,不能调整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原本一年的工期托到了二年完工,能索赔什么项目?如果是不可抗力,调整的可能不大,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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