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执行的是二类工程取费,人工单价执行陕建建发(2007)232号文件的人工费调解准则,人工调解
结算依据执行99
定额。建筑调解为36元/工日,装饰调解为42元/工日。 1、对结算的时候甲方
预算提出232号文件及99定额没有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子目做出划分,应该凭据
清单划分建筑、装饰子目。 2、甲方预算提出,二类取费内外头有一项人工费调解取费5%,所以在人材机里调解人工单价调解应该扣除原二类取费内外头的5%。 想请教下列位前辈,对付99定额建筑、装饰子目的划分,定额办或者什么地方有没相关解释。是否是按甲方说的以清单做为划分依据?2、我认为关于甲方提出的第2点意见,我觉得显然是一致理的,合同签订人工费单价调解,基础就跟取费内外头的人工费调解取费5%那项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