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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执行的是二类工程取费,人工单价执行陕建建发(2007)232号文件的人工费调解准则,人工调解结算依据执行99定额。建筑调解为36元/工日,装饰调解为42元/工日。 1、对结算的时候甲方预算提出232号文件及99定额没有对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子目做出划分,应该凭据清单划分建筑、装饰子目。 2、甲方预算提出,二类取费内外头有一项人工费调解取费5%,所以在人材机里调解人工单价调解应该扣除原二类取费内外头的5%。 想请教下列位前辈,对付99定额建筑、装饰子目的划分,定额办或者什么地方有没相关解释。是否是按甲方说的以清单做为划分依据?2、我认为关于甲方提出的第2点意见,我觉得显然是一致理的,合同签订人工费单价调解,基础就跟取费内外头的人工费调解取费5%那项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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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述问题出现的确实不少,主要的原因是当时签订合同时没有细化。对于后期结算出现的争议,应该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处理。1、对于99定额建筑、装饰子目的划分,根本不应该出现扯皮现象,消耗量定额里的建筑、装饰的子目划分不就是以99定额为基础的,哪个是建筑子目、哪个是装饰子目本来就很清楚。在这个问题大有不必要辩解。2、对于工程合同执行的是二类工程取费,人工单价执行陕建建发(2007)232号文件的人工费调整标准,99定额二类取费表里头有一项人工费调整5%,就是将工程里的人工费预算单价20.31元再增加5%,才是二类工程里的真实的人工费。所以人工费调差是36元(42元)-20.31*1.05。3、人工费调整5%的必须取费,那是二类工程的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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