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底就是现在所说的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4.2招标控制价
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
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的相关资料。
4.2.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
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备查。
4.2.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
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参考资料: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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