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
合同未约定甲方违约片面要求停工不做的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停工不做的
结算要领,有以下几个问题请列位达人指教:因为前期投入的临时设施、临水临电等是按整体
工程考虑的,若甲方要求删减这些用度,是否可以坚持不予扣减?另一个是冬雨季
施工费,因工程在北方,冬雨施用度较高,现因冬季未至,雨季已过,此局部用度如何计算?是否可以坚持不予扣减?因为原来的报价是按整体
项目来实现盈利目的的,前期投入的项目基本上在亏随,需要后期项目来赢利,为了包管不亏损甚至到达一定的利润,现场实际已完成项目,其单价是否可以在原报价的基础上上调?我方可以计取的项目内外的所有用度具体有哪些?清片面,结算时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