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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施工期内的人工费指数,与基准日前通告的人工费指数的差,超出人工费危害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出局部进行调解。四、人工费危害应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配合包袱,禁止单方包袱无限危害。我省规定人工费危害幅度为基期价格的±10%。五、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危害幅度,但最高不得超出本通知规定的危害幅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克达成一致的,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前通告的人工费指数进行了调解,并考虑了±10%的人工费危害。我想问一下,非招标工程施工方申报预算书时, 人工费*(23%的指数+10%的危害) 其中这10%的危害要给吗20号文 四、招标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非招标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应按基准日通告的人工费指数调解人工费进行报价并考虑危害因素。这里的危害因素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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