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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总价合同工程,原投标预算为重庆99定额计价,合同约定了除设计变动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可以调解合同价外,其它情况均不作调解,并约定合同价的调解要领为:A、在投标书中有相同子项,则以相同子项在投标书中的预算单价乘以中标与预算价相比的下浮比例后作为该子项的结算价,并以该单价调解中标价;B、在投标书中有类似子项,则以类似子项在投标书中的预算单价乘以中标与预算价相比的下浮比例后作为该子项的结算价,并以该单价调解中标价;C、在投标书中既无相同又无类似子项,则按99年《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合同图纸等资料治理结算。 施工中业主设计变动,将原设计梯间木扶手型钢栏杆变动为钢管扶手型钢栏杆,并对变动后的的栏杆核定为包干价***元/m;结算时变动后的栏杆按包干价进入按实计算用度表,在预算表中按定额计价扣减原设计栏杆;定额说明中规定栏杆项目中种种型材、管材、园钢等设计用量和规格与定额用量差别时,可以调解;这时问题出现了:原投标预算对栏杆主材耗量未作调解且套用子目为钢管扶手型钢栏杆(此栏杆钢材的设计耗量大于定额耗量5倍左右),施工方坚持要求用原预算子目或木扶手子目按定额耗量扣减,而业主方要求按木扶手子目并调解钢材耗量进行扣减,业主方的理由是:施工方在投标时作了不平衡报价。试问谁的理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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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采用总价包干且采用定额计价。我认为投标预算只是用来确定总价,并不是固定单价。而且在投标预算书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亏项、多报的情况。所以本身不适宜作为结算的依据。如果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某个项目为亏项,那就要求按亏项扣除,而忽略了多报的情况,这是不合理也不公平的。相反,业主若认为施工单位投标时存在多报的情况要求扣除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我认为楼主这个问题,应该按照投标时的图纸的做法来扣除。合同约定调价的方法,就是按照中标单价(下浮后的单价)来增减。如果业主核定的包干单价,是在中标单价的基础上确定的(包括中标时的材料价格、人工调差额,以及下浮等),那么按照中标单价来扣除应该是合理的上服务新干线软件,一起探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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