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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合同未约定甲方违约片面要求停工不做的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停工不做的结算要领,有以下几个问题请列位达人指教:因为前期投入的临时设施、临水临电等是按整体工程考虑的,若甲方要求删减这些用度,是否可以坚持不予扣减?前期办法费产生了就不克扣扣减。另一个是冬雨季施工费,因工程在北方,冬雨施用度较高,现因冬季未至,雨季已过,此局部用度如何计算?是否可以坚持不予扣减?因为原来的报价是按整体项目来实现盈利目的的,前期投入的项目基本上在亏随,需要后期项目来赢利,为了包管不亏损甚至到达一定的利润,现场实际已完成项目,其单价是否可以在原报价的基础上上调?我方可以计取的项目内外的所有用度具体有哪些?办法费产生了一分钱不克扣减,包括冬雨季施工费,人家不平衡报价是先高后低,你们怎么报的先低后高,这不找甲方中途清场吗。想挣钱在办法费上做文章,狠狠的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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