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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差问题 指导价,钢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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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46682165 - 泥土工 2级  举报  
我有一个工程,进场后购买的第一批钢筋没有下跌,第二批下跌超出了10%的合同规定,请问第一批钢筋量在不在调解范畴内, 云南省建设的造价文件为《3.主要建筑质料价差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分通告的质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质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质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期的质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质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质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期质料指导价)/同类质料总用量 》以上讲的施工期间(包不包括第一批所购买的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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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62452092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2/3/4 22:56:00  举报
答:应该以当期的信息指导价格为准调解质料价格。因为每个月都有当月的信息指导价格,并且有相应的时间范畴。你分两次进场钢筋,第一次进场的质料价格没有下跌,第二次进场的钢筋价格下跌超出了10%;衡量第一次钢筋是否在下调价格范畴之内,就要看你进场的时间是否在信息指导调解质料价格的范畴之内,如果不在调解范畴之内就不需要下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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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73666623 - 泥土工 2级 - 提交时间:2012/3/5 7:02:00  举报
包括第一批所购买的钢筋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