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
工程,进场后购买的第一批钢筋没有下跌,第二批下跌超出了10%的
合同规定,请问第一批钢筋量在不在调解范畴内, 云南省建设的造价文件为《3.主要建筑质料价差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分通告的质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质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
施工期间同类质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
招标工程为递交
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期的质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质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质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期质料指导价)/同类质料总用量 》以上讲的施工期间(包不包括第一批所购买的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