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一项建筑
工程里面增加了
合同约定范畴之外的环境工程,如:条石挡土墙。双方也签订了增补合同,增补合同里面说凭据主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的计价原则进行
结算;主合同的计价原则是:‘如果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
项目则凭据有已报价
清单中相同项目计价,无相同项目则按相似项目报价,无相似项目则凭据08
定额或其他定额计价’。我就是想问一下,这个条石挡土墙是否要纳入到建筑工程的分局部项工程费里面呢?如果纳入的话办法费的取费基数就变大了,并且有很多办法费是条石挡土墙工程用不上的,这样的话建设单位岂不是要亏损?如果不纳入的话用什么方法来结算比较妥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