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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们江苏,夜间施工办法费属于可竞争办法费,一般情况下是计取的。二、建议你观察你省的建筑工程用度定额里面是否存在夜间施工办法费项目,某种水平上讲、夜间施工和赶工办法有些区另外。三、如果用度定额里面没有夜间施工办法用度,应该说,你的说法是建立的。四、苏州是这样规定赶工办法费的:(一)、最短施工工期的界限:1.建筑工程中的砖混、砖木结构最少不得低于《全国统一建筑安置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00]38号)(以下简称2000工期定额)的70%。2.建筑工程中的其他结构最少不得低于2000工期定额的65%。3.市政工程最少不得低于正常情况的65%。(二)、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凭据本指导意见,合理约定施工工期,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定。(三)、当约定的施工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规定计取赶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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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回答
我们是昆明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在有一家外省的施工单位承建我们的工程,结算时,跟我们争夜间施工费,我们的工程没有特殊要求,不需要施工单位有工期上的竞争。 我们的理由是按照云南省03定额措施费用的结算方法:用合同工期除于定额工期,比值大于等于一的就不计算夜间施工费。 合同工期269天,但施工单位测算出来的定额工期1000多日历天(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的标准)。 请问专家:(1)夜间施工费该不该计算?(2)相对准确的定额工期怎么测定?应该计算的,除非是措施费包死(按合同要求)。工期得按现行国家标准的工期定额计算。我理解在施工中夜间施工是不可以避免的,如果浇注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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