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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进工人生活水平才计取的自治区二委一行通告的桂建标字(1993)第1号文《关于调解建筑安置工程人工人为和机械台班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各地、市ZF通告的政策性允许列入工程造价内的种种补贴作为独立费处理,由各地、市两委一行制定调解要领……。”凭据这一规定精神,92年12月10日南宁市通告了南府发(1992)114号文《南宁市人民ZF关于我市实行开放地区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费30元。以上用度补贴是解决职工生活现实问题,也涉及到建筑安置工程企业人为用度收支问题,经会同有关部分研究确定,在执行区二委一行通告的桂建标字(1993)第1号文件的基础上,我市需调增建筑安置工程的定额人为,列入工程造价,作独立费处理。现规定如下:一、通常在南宁市(含两县一郊及在本市承包建安工程外来施工步队)可按定额工日每工日调增2.06元,(适用建筑工程、安置工程、市政、园林工程、衡宇修缮工程等).这个是地方性规定,没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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