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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可以调解人材机价差,但如果将人材机价差调解后,则综合单价全部会有所转变?应如何处理?或者说在这种条件下是否可以转变综合单价? PS:我自己有两种选择,1、直接修改市场价,如此一来则会转变综合单价。 2、将人材机汇总表导成EXCEL后,在EXCEL里面调解,然后在用度汇总内外增加人材机价差,再进行取费。以上两种要领不知道哪种合理,或者列位妙手有更好的要领请请教! 2、因设计变动砂浆由原来的混合砂浆改成水泥砂浆,在清单计价时应如何调解合理?合同约定可以调解人材机单价,但劳动内容与劳动特征稳定,在这种条件下按清单计价规范是不是也应该单价稳定呢?(这在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我个别认为应该保存单价稳定,)如果保存单价稳定,在调差时就会遇到麻烦,好比:如果不在软件的人材机汇总内外直接调解市场价,那么建筑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管理费与利润取费基数不一样,如何辨别建筑和装饰装修的人工与质料?总不克手工去整理吧?要那样不是回到解放前了。我想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清单计价时,在劳动特征与劳动内容稳定的情况下,可否由于人材机价格变动转变综合单价?请老师请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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