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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观察合同约定和增补协议对经济类签证的约定,签证项目是否执行相关政策性调增文件。如果可执行,参照下述第3点。2、是不是一次性包死的签证。如果是,其时即便走额计价,也不可调解了。3、签证产生之时:一、签证审批单中只论述签证事项劳动内容了,在结算时进行计价;二、签证审批单已按09年末的结算文件进行客额计价并按规定人工调至52元/工日、62.5元/工日、机械费调增12%了,并且已签证具体数额了。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又执行政策性调解文件,那么按结算时新通告的文件执行。即2010年11月3日通告的文件。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签证中已签属了具体计价数额。一般结算时不可再调解了。这等同于一次性包死性质的签证。4、最主要的是要看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结算文件执行。做签证其时是可以按已通告的相关文件调解人、材、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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