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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国家经贸委 质量技监局 建材局文 件建住房[1999]295号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主管部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分关于推进住宅财产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文),加快推进住宅财产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强制淘汰不相符资源节约和环境守卫要求与质量低劣的质料和部品,积极接纳相符国家准则的资源节约型优质质料和部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大中都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已立项但尚未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也应限制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积极接纳相符《陶瓷片密封水嘴》(JC663-1997)及《水嘴通用技术条件》(QB/T1334-98)准则的陶瓷片密封水嘴。 陶瓷片密封水嘴生产行业要尽快完善陶瓷密封芯片准则化劳动。生产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办事。积极开产生产、推广应用新型节水水嘴。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林守卫、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使用速生丰产林木材生产门窗、地板要经过干枯、防腐、防虫、防潮、阻燃、改性处理,提高其使用寿命。 要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积极开产生产、推广应用新型复合木质门窗、地板。鼓励接纳木材采伐加工的剩余物、竹材、农作物秸杆、回收旧木材为原料生产复合门窗、地板。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各直辖市、沿海地区的大中都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敷0.8亩的省的大中都市的新建住宅,应凭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时截止期限为2003年6月31日。 各地应接纳切实办法,抓紧做好实心粘土砖的替代质料及制品的衔接劳动,积极推广接纳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新型墙体质料。要加大研究开发力度,完善配套技术,落实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尽快解决新型墙体质料的有关技术、质量问题。并凭据可能的条件逐步限制其他粘土制品的生产和使用。 各地征收的新型墙体质料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用款计划,用于新型墙体质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各地对积极使用新型墙体质料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赐与相应的奖励;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淘汰砂模铸造铸铁排水管用于室内排水管道,推广应用硬聚氯乙烯(UPVC)塑料排水管和相符《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GB/T12772-1999)的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 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冷镀锌钢管用于室内给水管道,并凭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限进禁止使用热镀锌钢管,推广应用铝塑复合管、交联聚乙烯(PE-X)管、三型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等新型管材,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推广应用铜管。 五、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大中都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不含9升冲洗水量)的便器。推广使用一次冲洗水量为6升的坐便器。积极开产生产新型节水便器,并完善相应的准则规范。 便器与水箱配件要实行成套提供,包管便器的密封性能和冲洗性能。便器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包管其配套产品的节水效用和质量,并在产品上标明冲洗水量。 六、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大中都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不相符建筑节能要求的32系列实腹钢窗和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 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音等优良性能的,相符《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准则》(JGJ26-95)要求的建筑用窗。当前应重点推广应用相符《PVC塑料窗》(JG/T3018)准则的PVC塑料窗,以及相符《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JG/T3041-97)准则的彩色涂层钢板窗等新型节能窗。 积极开产生产、推广应用木塑和铝塑复合窗、钢塑复合共挤节能保温窗及隔热保温型铝合金窗等新型节能窗。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本地有关部分,认真对本辖区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推广应用优质产品劳动的监督实施。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接纳禁止使用产品的住宅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国办发[1999]72号文件规定处理。 九、在小都市及村镇住宅建设中,各地可凭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要依据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落实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推广应用优质产品的劳动,并将执行情况报建设部住宅财产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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