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人生,您好!我就是想请教一下,决算中如果
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决算条款和
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有辩论的应该以哪个作为依据? 合同中决算时写明决算以实际产生
工程量按相关
定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调解造价。招标文件中有一条款写明由于设计变动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按
投标文件
综合单价调解,没有相应综合单价的由承包方提出,然后发包方确认后决算。投标文件是按03定额综合单价报价。 按合同中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按设计图纸加上变动和签证重新计算工程量进行决算,不考虑原先的投标文件。主要是还有个问题由于中间停工时间长投标时依据是03定额,但是现在工程竣工已经应用08定额了,08定额规定未竣工工程按08定额决算。但是如果这样的话就和招标文件相辩论,所以一时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个工程甲方要求停工,停工时间共九个月。停工期间的赔偿该如何计算?